随着全球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全球变暖、温室效应、大气污染。上至联合国、各国际组织,下至国家、地区乃至单位、个人都以各种行动在实际支持节能减排。航运业的船舶排放标准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了:
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先后批准设立波罗的海海域、北海海域、北美海域和美国加勒比海域排放控制区。另外,欧盟自行设立了欧洲海域排放控制区和美国自行设立了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其中波罗的海海域排放控制区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自2010年7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2015年1月1日起的这个限制排放标准同样适用于另外三个IMO划定的排放控制区(ECA)。
按照这个排放限制,要降低燃油排放硫含量,船舶在进入这些控制区域时就必须使用价格和标准更高的燃油,或者加装废气清洗系统,这些都将导致成本上升。于是低硫燃油附加费LSS(LOW SULPHUR SURCHARGE或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也简称LSF、GFS、LSD)应运而生。
自2015年1月1日起,途径波罗的海和北海海域ECA的船舶,即欧洲航线船公司开始收取LSS。货代报给货主的价格往往会含进海运费。
同时,中国国内也愈加重视环保问题,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陆续划出了环渤海水域、长三角水域、珠三角水水域排放控制区。在此基础上,将控制地理范围扩大到全国沿海12海里和海南水域,并将排放控制区扩展到内河,包括沿海地级以上城市的内河通航水域和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从控制区要求看,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船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船用燃油,靠岸停泊应使用硫含量0.1%m/m以下的船用燃油。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
m/m的船用燃油(生态旅游岛,标准自然更高!)。适用对象包括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其中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以及竞技体育船舶除外。
按此要求,挂靠长三角水域的船公司,包括上海、宁波及长江内支线港口,率先于2018年月11月1日陆续开始征收LSS:
LSS费用大多默认出口预付,进口到付。2019年,在环渤海的大连、天津、烟台、青岛以及珠三角的深圳、广州等港运营的船公司开始收取L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