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内,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就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唯一可以跟他可以相媲美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我们惊奇的发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到目前为止还是现行有效的。对于婚姻法,我们已经不会再看195几年的,看的是8几年改革开放以后的。但这部劳动保险条例却仍然有效。
那么这部条例用在哪里呢?比方说,发生了工伤,公司又没有给这个员工缴纳社保,那怎么办?或者说实践中,有非因工负伤,比方公司的员工,在睡觉中去世了。现在这种事情也是屡见不鲜,很多公司问怎么办?
有些公司说我出于仁道主义,给他两万、五万、十万。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单位要承担什么义务?特别是在单位有没有给这个员工缴纳社保的前提下,怎么办?公司要不要承担一些法定的义务?
严格来讲,单位是需要承担法定义务的,依据就在于劳动保险条例。这里面有几笔钱,比如丧葬费、一次性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是需要单位支付的,因为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如果是给员工缴了社保,就由社保基金来支付。
所以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实在很多的省市,他们有专门的地方性规定,比方说福建、广东都有明确规定,类似这种员工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单位必须要承担我们这个劳动保险条例项下的几项义务。
接下来就是近2、30年接触法律,就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施行。这部试行办法是和劳动法同步实施的规定。当然,我们平时用的比较多的是2004年版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是规定了一些属于工伤的情形。印象最深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就是从04年的时候开始的。
之后又有了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也是在保险法律里面开天辟地的。多少年前的综合保险、镇保等,因为这部法律的出现而消失了。
现行的是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应用比较多的可能就是上下班时间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关于这一条的案例特别有争议,比如说,员工下班时间被狗撞了,那只狗是流浪狗。
警察给员工说,跟狗撞一起,我不能给你认定责任啊,于是就给他开了一个事故证明而不是责任认定书。这个员工拿着证明去社保窗口要求认定工伤,但窗口接待说,诶,你这个不行啊,没有主责次责同等责任认定啊,我不好受理了。
于是员工不服,就跟这个劳动局打行政诉讼,说你劳动局凭什么不受理我的案子啊,我这个事故证明也是一个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至于责任到底怎么认定,应该有人民法院认定啊。
最后这个员工是撤诉了,与劳动局和解了,劳动局说没关系,我们就用你这个方式解决。但是劳动局其实也很无奈,说我们又不是法院,这个责任到底要怎么认定啊?
2013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里面有个条文直接亮瞎你的眼。第45条第二款“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问题是这个2013年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这个条文执行吗?明确告诉大家,这个条文,这个正规的政府规章里的条文,法院说我们不参照执行,也就是说没法用。
因此说劳动法相关的内容,政策性太强,有些即使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院也可以不执行,审判的口径太多了,这一条款的不执行就是个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