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
结婚后是否就不用还了?
案 情
评 析
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结婚后用不用还?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 结婚后是否就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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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析 |
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案件纠纷?这里有各种案例助你学习法律知识!1 Q1 我与前夫离婚后,房与车归前夫,我带女儿离开,加一张前夫之前问我家人借的45万欠条,被借款人是我妈。现在女儿的抚养费没给,他把房与车变卖,欠条上的钱还没还,人也玩失踪,请问怎么办? A1: 你和你母亲可以分别对他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你与前夫四年前离婚,离婚时如果已签署离婚协议,对女儿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进行了约定,你可以依据协议要求你前夫支付抚养费用;若双方未约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对于已发生的抚养费用,你可以提供证据,要求你前夫承担一半份额。对于未来的抚养费用,你可以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或直接请求法院判决你前夫按月支付抚养费用,前夫失踪并不影响你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45万元借款,首先需明确该债务是否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你们家庭生活,那么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反之,则应由其个人偿还。对于该债务,你母亲可以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在执行期间,你母亲可以把你前夫变卖房屋和车辆的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被转移的变卖所得款项应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
2 Q2 在2017年8月6日,我因鼻咽癌向公司申请去治疗。2017年8月15日,公司发完了8月6日之前的工资。直到2019年9月我还在治疗,期间公司也没有发病假工资(我当时不知道)。在2019年9月得知按照法规应该有病假工资发放,于是我就回公司要求补发,但公司说我己在结清工资时就解除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A2: 根据你的描述,公司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有权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资;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据你所述, 你于2017年8月6日向公司申请治疗;公司主张2017年8月15日结清工资后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按正常离职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对你进行赔偿,正常离职经济补偿金根据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在具体维权时,你可以先与公司就此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转账明细、申请病假的记录、病例材料等证据。
3 Q3 我一个朋友骑电动车,在路上跟人家发生了碰撞,是对方的责任,当时问题不大,给了几百块钱,写了协议解决了。过几天发现手很痛,医院检查过后吧,医生说有可能要做手术,得五六万,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还可以追责吗? A3: 根据你的描述,你朋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签署的赔偿协议,要求对方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对于双方签署的协议,若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可随意反悔。根据你的描述,发生事故后,你朋友当时虽然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在事故发生后几天,因手部有痛感,通过医院检查发现了在签署协议时未察觉的伤情,并可能因此产生大额医疗费用。如果后来检查出的伤情确实是因电动车碰撞所引起,也就意味着,你朋友对签署赔偿协议时所认知的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是通过后期出现新的症状以及借助医疗检查手段才得以察觉。这种情况下,继续按原赔偿协议履行对你朋友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因此,你朋友可以申请法院判决撤销之前的赔偿协议。
在具体维权时,你朋友可以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先与对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整理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是,如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法院撤销合同,你需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申请,则权利消灭。
4 Q4 我姑姑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在路上,被后面一辆摩托车撞倒,至今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未脱离危险。后经了解,肇事者为酒驾,也受伤入院,家庭条件差且无一点经济能力赔偿,像这样的情况下,能要求跟肇事者一同喝酒的朋友赔偿吗?或者还有没有其他办法来讨要医药费等呢? A4: 你姑姑的伤系因肇事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所致,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你姑姑要求与肇事者共同饮酒的朋友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肇事者放任该危险,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引发交通事故,对你姑姑造成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的朋友作为共同饮酒人,对肇事者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知情尚未可知,即使知情,公民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进行阻止、干预是一种社会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此外,肇事者的朋友未能阻止酒驾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你姑姑一方要求与肇事者一同喝酒的朋友赔偿可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若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你姑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你姑姑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陷入困难,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你姑姑可以向法院申报司法救助,同时提交救助申请书、实际损失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等材料。
5 Q5
我们家楼上四楼、五楼常年没人住,因下雨漏水,我们家也跟着遭殃。因为是老小区常年没有物业,我想咨询下,这修屋顶的费用怎么算? A5: 根据你的描述,楼上下雨漏水后未维修而导致你家遭受损失的,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主张由楼上业主赔偿你家因维修屋顶而产生的费用。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楼上业主对其房屋负有管理、检查、修缮等义务,应当保持其房屋相关设施完好或者符合正常使用状态。据你所述,楼上下雨漏水,而楼上业主并未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缮,导致你家屋顶遭受损坏,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你有权依法请求楼上业主赔偿损失,并修缮其房屋。
在具体维权时,你可以及时与楼上业主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必要时可以通过居委会或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敦促楼上业主赔偿并修缮房屋。协商、调解不成的,你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上业主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另外,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保留好你家屋顶因楼上漏水而遭受破坏的照片、视频以及因维修屋顶所支出费用的凭证等证据。 |
回家给孩子哺乳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案号:(2019)辽05行终1号
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21日上午9点45分,某钢材公司职工赵某电动自行车回家给孩子哺乳,行至XX邮局路口时,被出租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当事人赵某无责任”。
被告某人社局认为赵某受到的伤害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因此,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经行政复议,某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非工伤认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废止)第九条曾规定,给予女职工每班两次各三十分钟的哺乳时间,将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以及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的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以灵活安排,是对女职工权利的进一步保护,同时也并未将哺乳时间排除在劳动时间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判断,不能予以机械性认定。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要求职工所受伤害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标准的“工作原因”除法定外,还有一些非法定的原因,包括在职工工作过程中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
因女职工本身存在特殊生理原因,哺乳也是其合理及必须的生理、生活需要之一,本案中,在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哺乳场所的情况下,原告赵某工作时间内经用人单位同意回家哺乳,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亦应视为工伤认定合理范畴,同时也符合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综上所述判决:一、撤销被告某人社局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二、撤销某政府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本政行复决字[2018]第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某人社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上诉人某人社局称:一是原审法院认定哺乳期间属于工作时间,适用法律错误。被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曾规定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均算劳动时间,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未将上述时间列入工作时间,将此种情形排除在工作时间范围之外,也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哺乳及往返哺乳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的规定。二是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属于工作原因,属适用法律有误。被上诉人回家哺乳属于因私外出,不属于因公外出,也非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伤。哺乳也不同于满足人体必需的吃饭、喝水等生理生活需要。
某钢材公司述称,被上诉人确实是回家哺乳,确实经单位领导同意,尊重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是被上诉人哺乳时间能否认定为工作时间,二是回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由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是被上诉人在哺乳往返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现行有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照比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缺少了“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均算劳动时间”的规定内容,但现行有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的明确规定,其中“劳动时间内”的表述足以说明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故上诉人关于哺乳时间不属于劳动时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回家哺乳是出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的需要,而并非出于工作原因,故被上诉人回家哺乳不属于因工外出,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也不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上诉人对此的上诉理由成立。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因原审第三人并未设立哺乳室以解决女职工哺乳困难,故被上诉人必须回家哺乳,这在客观上形成了被上诉人因为哺乳而再次在家与单位之间进行往返。其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三)项关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被上诉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非被上诉人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被上诉人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判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故对上诉人撤销原判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呼吁,作为合法合规的企业,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每天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设立专门的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来保证企业尽到应尽的义务,最终免于或减少承担因女职工特殊生理情形造成的损害。作为个人,应当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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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在之前的“限高”课后(你真的了解“限高令”吗?法官喊你来答题!),小明同学的脑子里冒出了很多问号:“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小明的好奇也是许多人的疑惑,“失信”和“限高”确实是执行阶段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他们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威力相当、难分彼此;也有人认为他们是根本不熟的“过路人”,二者的适用条件、限制内容等各不相同,没什么必然联系。
“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Q1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Of course not.“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Q2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Q3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Q4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Q5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Q6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Q7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没关系,机智的小明同学用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
法律提醒:不要在手机里保存这些信息!
如今,手机不仅可以用来与人即时沟通,还能获取很多需要的信息。但手机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暗含很多安全隐患。
法律提醒,再图方便省事,也不能在手机里保存以下这些信息。一起来看看!
不要保存身份证照片
2017年6月,南京光华路派出所接到市民朱先生报警,称手机被盗后,又被人从银行卡里转走了5000元。
原来,他的手机不仅没有锁屏密码,还翻拍了身份证的照片,留存在手机相册里。
小偷打开他的微信,选择忘记支付密码,通过输入朱先生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对支付密码进行修改后盗取了里面的钱。
不要保存银行卡照片
不要为了更好地记住银行卡卡号,而在手机里存放银行卡照片。同时,聊天记录和邮箱里的银行卡照片也要删除,防止被搜索到。
手机支付软件及其绑定的银行卡,不宜放太多现金。
不要保存户口簿照片
购房、办护照、办签证、结婚登记、办身份证、办孩子准生证......在生活中,需要用到户口簿的地方并不少。
户口簿上除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还有家人的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等具体信息。
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不要保存私密照片
不要用手机拍摄私密照片,也不要把照片存在手机里。
这种行为不仅仅会暴露个人隐私,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敲诈勒索。
不要用手机记录密码
不要保存隐私信息的聊天记录
在使用手机时,很多人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记录下了许多个人信息。
建议,不要在手机里存储敏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关系等等。为保护隐私,建议定期清理聊天记录。
涉及个人财产安全的事 一定要高度警惕 赶紧告诉家人朋友吧 |
法律提醒:3种钱不能欠,不还就可能坐牢!民间借贷中,一般处理方式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欠款,很少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些时候,借钱不还就有可能会坐牢! 1、拒不执行要坐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罪,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判刑前提是借钱不还,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债务人拒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债务人有钱最好及时还钱,别把债权人惹急了,否则到时间免不了牢狱之灾。 2、“借钱不还”型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进行严格审查。 3、信用卡逾期不还(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对于使用信用卡的小伙伴,一定要常常注意自己的使用额度和通知信息。 法律提醒:借钱,迟早是要还的! |
男子欲家暴反被老婆打进医院(普法),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男子持续施暴,妻子基于防卫意识制止男子停止侵害或致其侵害不能,那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男子侵害程度较低,如只是动手,妻子直接抄家伙将男子打残,则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同时,另一种情形是,男子已经放弃施暴和抵抗后,妻子仍继续“防卫”致使男子轻伤以上的,则可能构成假象防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就上面男子受伤情况来看,还有空发视频,估计是属于正当防卫了。
附反家暴法相关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要负哪些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酒后鱼塘溺亡,家属起诉餐馆,法院:餐馆无责!基本案情
南乡菜馆系农家菜馆,经营餐饮,不含垂钓项目。2019年10月份,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2019年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同日下午14时许,沈某至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后沈某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便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殷某向其提供了鱼竿和面粉,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众人报警。
专业人员将沈某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排除他杀。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9200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即219840元。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死者沈某在该鱼塘中进行钓鱼,南乡菜馆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另外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因死者沈某系在南乡菜馆处进行餐饮消费,并非在南乡菜馆鱼塘中钓鱼消费,现卞某、沈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其评判标准,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
网传“女辅警”照片系冒用,当事人发声(相关普法)一条 “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 事件仍存疑点的同时,一位90后女生的发声,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消息,河南洛阳的小汪过生日时发的朋友圈照片,竟被网友当成“女辅警”,随着新闻内容被疯狂转发。
小汪说自己只是一个普通人,希望转发她照片的网友们能够删除并消除影响,下一步她也将视情况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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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从不在:老公偷拿老婆的首饰去卖,违法吗?老公偷拿老婆首饰去卖违法吗? 这里得有一个前提 双方是否 有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虽然偷拿首饰的事情大部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往往会成为双方心里的一道刺 在矛盾的不断积累下 最终离婚 注:如果双方离婚,那么偷拿首饰造成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具有纪念意义的东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法律知识无从不在:老人隔辈带娃是否可以收取“带孙费”,为了它,一大爷把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抚养义务相关法律问题 老人帮助子女带小孩是很常见的事情,但你有没有听说过“带孙费”这样的说法? 家住四川德阳的李大爷,将自己的女儿和女儿前夫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带孙费”。到底是什么事让一家人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对“带孙费”这个主张作出怎样的判决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同许多小家庭一样,李大爷的女儿小李自怀孕后就辞职在家养胎,2016年外孙女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许多幸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李大爷的女婿小刘长期在外地工作,小李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经济上也显得捉襟见肘。
为了女儿的小家庭,六十多岁的李大爷与老伴放弃了自己安逸的退休生活,肩负起照顾外孙女的重担。同时,外孙女的日常开支和医疗、生活等费用,李大爷也一并支付了。
2019年10月,小李与小刘离婚,离婚后外孙女随小李生活。此时,隐藏在小家庭里的其他矛盾也显现出来。
“娃娃出生后,小刘一直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费用。”李大爷说,自家的事,走到要靠打官司来解决这一步,实在是有着一言难尽的苦衷。小刘一直没有担起当父亲的责任,不但不感激李大爷对孩子的照顾,还理直气壮地认为李大爷家庭经济条件好,带外孙女是应该的。这让李大爷伤心至极。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小李和女儿前夫小刘告上了法庭。
李大爷认为,法律规定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小李、小刘应当支付。
李大爷向法院提交两个主张:
一是要求小李、小刘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 二是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 “带孙费”4万元。 法院裁判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当事人详细做了释法工作。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所负担的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父母承担。
解“法结”的同时,旌阳法院更注重解“心结”。主审法官反复、耐心地做沟通工作,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重视和感恩。“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带孙费”更多地体现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老人的付出,让老人逐渐感到痛心、寒心。
结语:祖带孙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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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送男友40万“彩礼”,法官灵魂拷问:你要娶他啊?你得倒贴到啥程度?——“彩礼”依法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与彩礼有关的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法律知识无从不在:离婚后,夫妻任意一方能不能帮孩子随意更改姓名?看看法律怎么说!孩子的姓名权 很多时候,夫妻离婚后想要给孩子改名字,随自己姓,或者改个其它的姓名。那么如果一方随意更改,为此报复对方,能否随意更改?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关于起名字和改名字的一些法律规定。特别是夫妻离婚后,孩子的姓名能否随意更改。 父母离婚之后,无论抚养权属于哪一方,双方仍是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照顾、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在孩子十八周岁成年之前,关于孩子的重大事宜,父母双方必须互相告知、充分沟通,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为首位考虑。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若离婚后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甚至隐瞒对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将子女姓名变更回原来的名字(相当于“恢复原状”)。 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往往是为了报复对方(前妻或前夫)。这样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对方和对方亲人的感情,激化矛盾,还侵犯了对方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的权益,导致孩子的生活和内心动荡不安,让孩子遭受嘲笑、歧视,交往出行诸多不便,隔断、阻碍骨肉的亲情纽带,得不偿失。 双方没有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也应该参照上述批复的处理,以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 姓氏,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谱写着血缘的传承;名字,铭刻着时代的烙印,寄托着希冀和祝福。姓名是一个人的符号,也关系到社会管理和善良风俗。在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侵权救济等问题上,在保护自由、鼓励个性与倡导文明理性之间,法律必须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立法进一步明确,司法判例进一步引导。 |
法律知识无从不在:好消息!好消息!《关于工资上交老婆的规定》,自2021年3月8日起正式试行。《关于工资上交老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老婆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婆的家庭地位,保障家庭生活和睦,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感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老婆”,是指在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领取结婚证后,证书上显示性别为“女”的一方。“老婆”在法律上称为“妻子”。 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按照民间习惯举办婚礼并将领证的,视为“老婆”。
第三条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举办婚礼,但是已确立恋爱关系满三年并有结婚打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资”,是指通过劳动或者投资等行为合法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上交老婆的“工资”包括直接工资和间接工资。 直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每月打到薪金卡上的工资。上交直接工资的,可以将银行卡交给老婆保管,并告知密码。 间接工资,包括余额宝、微信零钱通、基金股票等账户的收益收入。上交间接工资的,可以将账户密码告知老婆,期间出现基金股票大跌的,责任不在于老婆。
第六条 工资上交老婆的行为完全自愿,不存在胁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的情形。
第七条 工资上交老婆的期限为一年,也可以夫妻双方自行协商,但是连续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本规定的版权和解释权归老婆所有。
第九条 本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8日起在老公朋友圈公开发布后试行。收到老婆评论回复“我同意”的,可以在家庭内部试行。
最后,认真看完并自觉遵守的都是顾家的好男人,但是本文非正式法律文本,仅供哄老婆消气时参考,自愿遵守为主,无实际法律约束力,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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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从不在: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最全家暴法律规定)拒绝家庭暴力 家暴几乎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这几年很多家庭家暴行为暴露在人们面前。特别是娱乐新闻经常报道,某某明星遭家暴,总是能上热搜榜。不是因为某明星流量有多大,而是因为家暴话题本身自带”流量“。希望以后少一些因”家暴“产生的热搜,因为或许那时候说明家暴问题已得到解决。下面为大家介绍,我国就家暴行为的法律规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家暴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 (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漫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对子女或养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3)子女或养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二、家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这一概念将精神方面的暴力也涵盖在内,经常性谩骂和恐吓虽然不会对身体产生直接伤害,但精神暴力带来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因此在该定义中,也不再要求家暴行为必须“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严重的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 三、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遭到家庭暴力一定不要忍着,因为忍一次就有无数次。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理是只有在受害人自己提出请求的时候,公安机关才会受理。所以如果自己不站出来,也没人会知道遭受了家庭暴力。况且家庭暴力本身因为环境和思想观念所致,不容易被发现,所以自己更应该站出来。 当然也可以选择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还可以向妇女保护组织请求帮助。 总结:无论如何,请记住,勇敢对暴力说不,对伤害说不。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自己站出来,不然那就只能让暴力更加肆虐。所以请记住,遭遇暴力请及时保留证据,并且报警,轻则可以让对方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以让对方体验牢狱之灾。同时,如果因为一方因家暴受过处罚,在离婚诉讼中能够作为另一方有利的证据。 |
法律知识无从不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出轨就一定能判决离婚?”
出轨就一定能判决离婚? 据相关机构统计,出轨后离婚的比例占比为50%左右,那就意味着还有近50%的夫妻,因为一方出轨或者双方出轨而没有离婚。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对方都出轨了还不离婚,是不是不长脑子?还是因为太傻?是因为离婚太复杂?下面就相关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协议离婚:出轨到离婚究竟有多难? 我们都知道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协议离婚(民政局办理),另一种诉讼离婚,法院审理。那么针对于协议离婚,因为出轨原因导致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一定会涉及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等等,其中最为复杂就是夫妻财产分割,很多因出轨想离婚的,最后因为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没能离成功。 针对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因对方出轨存在过错,因此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适当多分财产。这问题就很难了,无过错方想多分财产,但是对方不在协议书签字,那么协议离婚这条路走不通。不仅仅因为财产,还有因为孩子等家庭因素,最后没能成功离婚。除此之外还不乏过错方回头认错,导致最后破镜重圆。 二、诉讼离婚:出轨就能判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又调解无效,便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虽经调解无效,仍不准予离婚。 所以一方有婚外情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庭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 1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出轨并不是一定能够导致离婚的,判决离婚是需要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因此更加难。所以说出轨到离婚,前路坎坷,并不是那么顺利的。说明法律对于婚姻的保护是神圣的,是庄严的,不是随便结婚随便离婚的。实务中虽然出轨行为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对法官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有重大影响。在一方有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情形下,多数法官会考虑判决双方离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多数人想当然的认为一方出轨了,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实际情况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般性的出轨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不会影响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除非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产生了较多的财产交集,对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损害,可能会考虑分割的方式及比例来平衡这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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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从不在:虚拟财产(Q币、元宝、游戏币、游戏装备)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民法典这么说!继承法 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虚拟货币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那么,民法典草案:虚拟货币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详细内容请继续阅读。 一、虚拟货币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某某在接受权威采访时特别表示,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二、财产继承的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三、公民可以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权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由此可见,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虚拟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
法律知识无从不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赠予“小三”的财物,原配能否要求返还?赠与的撤销与返还请求权相关法律知识一方因为自己出轨行为,导致随意处分夫妻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持自己的婚外情,肆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法律效力,是否应该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全部的财产,或者有权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半?看看法律如何规定的吧! 一、 赠予行为无效,可以全部追回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出轨小三后,直接未经过妻子的同意,因此侵犯了共同财产权的处分权。而且对方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赠予。而坊间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处理一半财产给小三是可以的?因此在要求其返还时,只需要返还一半。这种解释是机械的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错误的。 重点: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因此常见的赠予小三的房产,应当原物返还房产,所以并不是将房子劈成两半,然后返还一半。 二、离婚后才知道前配偶在婚姻期间,赠予他人财物 此类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常见,离婚之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未经一方的同意或者隐瞒对方,赠予他人的财物的,按照《物权法》以及《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返还所有的赠予财产。还有人认为,小三如果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那么赠予就是有效的?符合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的条件?其实也是不符合的,因为小三并没有支付(付出)合理的对价,即使是真感情的付出,那感情也是不能用钱衡量的。如果是假的感情,真骗钱,那更加谈不上善意取得,因此无论第三者是否知道,都应该返还财物。 综上,对于一方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处理共同财产的,应该征得一方的同意。如果没有征得一方同意的擅自处分,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有权利要求一方返还财物。 特别提醒: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会调取分居后的银行流水或者是起诉离婚时一年内的流水,如果我们提供配偶婚外情证据或者配偶大额转移财产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应申请方的请求,从婚外情发生时开始调取,这对查明配偶的流水情况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如果在尚未离婚时,已经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并有给钱第三者的行为,一定要及时进行证据收集和保全。比如,取款、转账的手机提醒短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或者配偶留存的转账凭证单等,均可以保留下来,为以后有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准备。 |
法律知识无处不在:婚前签订的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婚前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在很多人结婚前,一方可能会要求另一方签订婚前协议、违反忠诚就净身出户协议、同居保证书等等。那么类似这种可保障婚姻的稳定的协议,是否在法律上有效?特别是净身出户的协议,约定一方如果婚内出轨的或者婚外情的,离婚后就净身出户。 一、“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这类多是出在一些婚外情关系中,比如某老板包养一情妇,其第三者要求每个月不少于多少天的共同生活,在几个月之内,和原配离婚然后和自己结婚的协议,如果做不到的,某老板就要赔偿几十万的“违约金”。此类的同居保证书还可能出现在未婚前,恋爱关系中。那么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此类保证书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还违背了婚姻自由,把婚姻和金钱进行绑架。因此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协议所称的赔偿是不合法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净身出户一般都是出现在婚姻期间,为了防止一方出轨,然后保证受害方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这种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应属无效。但如果约定出轨的一方离婚时要“净身出户”,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类似的协议一般中有效的,但同时会考虑公平原则(财产分配约为7:3),不存在完全的“净身出户”。 2、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分配,比如说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的,哪些属于另一方的,或者哪些属于部分共同共有的财产等等,这种的婚姻财产的分配或者归属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道德,都是有效的。而针对附条件的净身出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忠诚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其实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的。一种认为不具有,因为如果有效的话,那么因此协议产生的财产纠纷就具有单独可诉性,也就是说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形下,对于财产纠纷进行诉讼。但是我国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是我们所说的“共同共有”的制度。 另一种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这类观点的,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也就是在一定程度让对方得到财产的损失,警醒对方达到惩戒的目的。而且此类的忠诚协议没有违背法律道德,而且还属于是符合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此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总结:我们在了解哪些协议是有效无效的时候,最主要的就是看其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的要件和形式的要件。比如一方有没有威胁、胁迫签订、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有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有没有限制一方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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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从不在:借款人死亡,人死债消?人死了钱就不用还吗?借款人拖欠债务数年后不幸离世,出借人就只能自认倒霉?当然不是,借款人虽然去世,但只要是双方之前的债务真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即使是借款人死亡的,那么也应当尽到还款的义务。那么人死了如何还款?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死者的配偶需要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如有继承人,继承人需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用于偿还债务。另外,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配偶可以继续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通俗地讲,也就是可以“父债子不还”、“夫债妻不还”。 如果说,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死了,那么也没有关系。双方都有继承人,那么债权是可以由继承人代表行使,债务以债务人的遗产为限度。(有保证人的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后,保证人可以向实际债务人追偿) 借款有风险,借钱需谨慎。“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如父无财产,子未继承,则不必还款,“人死债清”的说法也并不成立。总结就是如果债务人有遗产,债权人可以用遗产抵债,遗产不够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偿还,没有遗产也没有保证人,并且继承人不自愿还款的,那么借款人只能只认倒霉,不随便借钱就是最好避免风险的办法。 特殊情形:如夫妻一方借款是用于家庭共用的,那么这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算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当继续偿还债务。如借款用于个人使用,如个人买彩票,赌博,开公司,投资,而另一方不知情情况下视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很容易让债务人用死亡逃避债务,如某个债务人临近死期,找人借钱或贷款,然后将借来的钱送给他人或大肆挥霍,然后潇洒离去,最后,因为债务人无任何遗产进而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当然,这样也是有风险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临死前将名下所有房产转让到子女名下,债务人临死前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但是,实务中债务人要申请撤销举证十分困难,遇到聪明一点的债务人,如不是临死前转让的,老早就转让了,或者以现金方式(非转账可查询式)、购买保险等方式转让的,让债权人难以举证,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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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从不在:“外嫁女”能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待遇?法院是会怎么判呢?女性外嫁后能否享受拆迁补偿?“ 外嫁女”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外嫁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外嫁后户口未迁出;外嫁嫁给了“城市男”;离婚后户口又回迁的等等。不管是哪种情形,其本人应该享有“在农村或者是城镇只能享有一次分配农村宅基地建房或者城镇福利性购房”,作为居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应该无条件的得到保障。 【案例】山东某市某县拆迁,原告王某告某县人民政府,原告王某诉称其拆迁前虽已经外嫁,但是由于户口并未迁出,而且至今仍承包该地经营土地,享有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权利。被告辩称原告王某在拆迁安置前已外嫁该县某街道,其早已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该村村民。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应享有安置拆迁待遇,其虽已外嫁但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承包义务,实际生产生活,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王某诉讼请求。 关于“外嫁女”能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待遇问题,法院的考量标准: 1、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时候,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拆迁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实际的生产以及生活等; 3、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的生活保障; 4、外嫁女所在的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5、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履行基本的村民义务 ; 6、外嫁女是否在其它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了村民待遇。 综合上述的因素考量,外嫁女是否能够获得村民同等的安置拆迁补偿待遇,同时法律法规等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妇女的基本权利。 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都知道,农村集体户口都是采取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政府保障每一个居民都户有所居。因此在拆迁后也是同样的原则,居住权是每一个居民有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侵犯的。户有所居保障每个被拆迁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居住保障,不至于让被拆迁人流离失所。针对于外嫁女或者外嫁男,其原则也是一样的。行政机关在拆迁时,势必会影响其基本的居住权,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其最基本的居住权益。 但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不是所有外嫁女都能享有安置补偿待遇,为什么?因为还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外嫁女本人,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有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外嫁女已经在别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享有了宅基地建房、福利购房的,那么原则上不再享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女性外嫁后,要想获得拆迁补助,需要看户口迁没,是不是还依赖现有土地生活,是否还被村里人认可,是不是还履行着村民的义务(如交钱修路,开村民大会等等)等多方面考虑,说白了就是看外嫁后是否还与原来的村里有紧密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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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从不在:抓小偷反赔且被刑拘!遇小偷就不能抓了?——所有的暴力应当在抓捕成功后终止抓小偷要适当 案例: 3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昆明市盘龙区7204公路边的乐尔乐超市,一名身穿黑色卫衣的男子神色紧张地在收银台处付款,随即被收银员认出他正是前两天在店里偷窃洗发水的“老熟人”。该男子试图逃跑,但被苏磊和店员们抓住。警方约一小时后接警到场,在场人员都被带往了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 4月3日10点,警方便在超市门口守候,抓获了苏磊、吴冰、叶梦等人,三人随后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刑事拘留。 7月12日,针对媒体“昆明一超市员工抓小偷致其轻微伤,被索赔6.6万,且被控非法拘禁”的报道,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情况通报。 遭遇小偷偷窃应该如何处理 1、第一时间报警。抓到小偷以后,要迅速报警并请求警方支援。要清楚地告诉警察自己所处的地点、环境,好让警察迅速来处理。 2、查看小偷身上是否带有凶器。有些小偷为了作案需要,可能带有凶器。因此,要迅速把小偷身上的凶器拿来并保管好。 3、看紧小偷防止小偷逃跑。小偷抓住以后,为了防止小偷逃跑,在警察还没有赶到的情况之下,可以请求周围的人帮助看管。 4、把小偷偷来的东西保管好。有些小偷身上可能还有一些赃物,这时,一定要把小偷偷来的赃物保管好,防止这些赃物丢失。 5、协助警察把小偷带到公安派出所。警察赶到以后,一定要把情况如实告诉警察,在警察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好警察把小偷带到公安派出所。 6、配合警察进行调查。配合警察把事情说清楚,配合警察作好笔录,以便警察更好地作出相应的处理。 小偷偷盗他人财物,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给予刑事或者治安处罚。对于偷窃的财物,属于犯罪或者违法所得,应全部无条件地返还。如果已经挥霍,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小偷偷下的东西,如果法律规定不返还,则不符合立法的目的。 遇到小偷应该立即报警处理,不可私下进行暴力处理,若是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以及殴打的,是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赔偿。但是,合理的自救行为是可行的,如抓小偷时使用适当暴力手段,抓到后捆绑起来交给警察,或抓到后等候警察来处理就行了。只要不是存在故意伤害小偷的行为,基本不会被判处刑罚。(有可能存在民事赔偿)如果造成重伤、死亡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最终判下来还有可能是缓刑(照常在家生活,限制跨县外出),所以看到小偷该抓还是要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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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从不在:养了多年的孩子,结果发现不是亲生的?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要想生活过得去,总得带点绿!养娃千日,甩娃一时 现社会男女自由恋爱,有过多次恋爱经历的人较为普遍,一不小心就奉子成婚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就是怕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婚后产生法律纠纷,今天就给大家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案例】王某女与周某男相爱结婚,很快没过几个月就生下一女儿,双方都很高兴。但是没想到孩子越长越大,竟然跟自己一点都不像,怎么看都不像。周某是一名医生,于是就偷偷的给女儿和自己的血液做鉴定,竟然发现自己养了11年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都不信,于是找王某女对峙,在铁证面前其承认在结婚前与已婚男有一段,自己事前并不知情对方已婚,孩子已经怀上所以急需找个人结婚生下来,便隐瞒周某。周某气不过,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该案如何处理? 一、 周某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的义务。王某女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那无疑是法定的,因为其为亲生母亲。而周某是否必须抚养不是自己亲生的女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法定抚养的情形包括,经过法定的程序收养孩子;或者双方是继父子女的关系,而该案女儿虽然是周某非婚生子,不存在法定收养的情节,同时也不是继父子女的关系,因此在法律上周某对于该女儿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 女儿是王某给自己戴绿帽子所生的,因此周某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前面已经承担多年的抚养责任的,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自己的抚养费损失,这是很当然的。对于抚养费,要以孩子成年时当地家庭人均消费性年支出为标准进行核算,酌情予以确定。 二、周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养了多年的孩子发现不是自己的,对于自己的精神确实会受到极大的损害。那么能否以此为由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刻意隐瞒自己所生孩子非周某亲生,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王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但是实践中有真实案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有一句话说的很好:女人永远都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谁的,而男人却不一定知道自己的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婚前隐瞒自己已经怀孕,而后与他人结婚生子,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这比婚内出轨更可恨,更具有可罚性,应该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作为男人,这谁受得了?您认为呢? 如果真的有这种情况出现,双方应当在婚前就坦白,只要婚前知悉,或及时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不会出现这种纠纷,说白了,还是双方的一个不信任导致的。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呢?选择原谅她,继续抚养孩子?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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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处不在:坐过牢的,不能从事哪些工作?亲属坐牢,对家人有哪些影响?——犯罪需谨慎坐牢对生活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受过刑事处罚的,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职业外,其它的都是可以从事的。考虑到刑满释放人员改造问题,出狱后再就业本就困难,如果还限制那么多,那不利于其积极改造,还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今天就带大家看看,哪些工作是不能从事的。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这些工作不能从事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亲属犯罪的,可能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除此之外,还在参兵的政审、警校招生等情形可能会受到影响。 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社会上从事职业的时候,有很多的职业是会被拒绝的,这并不是国家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一个因果的必然性。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单位、组织会不自觉的对坐过牢的人产生抵制情绪,所以,尽管这些职业法律没有禁止,社会还是带有偏向性的抗拒这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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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无从不在:《刑法》新增十宗罪,涉及养宠物、干扰司机驾驶、恶搞、高利贷、冒名顶替等多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学好法律知识,谨防躺枪!《刑法》新增10种罪名,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下面这十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赶紧看看吧。 一、捕食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乱养外来宠物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三、干扰司机驾驶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但该指导意见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四、组队境外赌博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君补充: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 七、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案例君补充:近年来,金融领域套路贷、高利贷层出不穷,林林总总,为了打击这一公害,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将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催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入刑外,还将“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八、冒名顶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君补充:关于冒名顶替上学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个中无不充斥着违法乱纪的影子,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如何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乱象,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九、性侵未成年养女 2020年,鲍某某性侵未成年“养女”案引起广泛关注,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弥补了法律空白。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药神”归来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案例君补充: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扩大了药品犯罪入罪的具体情形;将《药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规定确定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药品管理法》第24条)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避免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竞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