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游戏装备,盗号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涉案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对象,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
一、能否被公民独占管理。玩家可以将游戏装备及虚拟货币存储于游戏帐户内,形成对该虚拟财产的支配与控制,并排除其他游戏玩家的使用。
二、能否被公民转移处置。游戏公司既允许玩家拾取、抛弃相应游戏装备,亦允许玩家使用实物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因此前述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被财产犯罪侵害的对象。
三、是否具有价值属性。涉案的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玩家的精神需求,具有使用价值;这些虚拟财产的有偿转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具有交换价值与市场需求。
因此,涉案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犯罪对象也就是转移装备,盗号构成犯罪。
转移游戏装备,盗号如何定罪?
直接参考案例:
基本案情:“传奇世界2”登录卫士手机APP刚投入市场不久,许多玩家不知道通过该APP快捷授权他人登录某一账户的同时,还让他人获得控制与授权帐户的帐号、密码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绑帐户的权利。
2015年,杨某纠集陈某、李某,在杨陈二人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内,利用前述认识误区,以购买游戏帐户、装备等虚拟财产为由,在互联网上寻找作案目标,然后要求卖家通过手机APP授权他们登录其中一个级别低、装备差的帐户,以便查看拟购买的级别高、装备好的帐号。卖家上钩后,杨某等人便偷偷进入卖家其他捆绑帐户,或将该帐户内的游戏装备及虚拟货币转移至自己的帐户内;或直接控制卖家的帐户抛售相应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已有。
三人在实施盗窃之余,还总结犯罪经验、完善作案手法。期间,陈某搬离前述出租屋,继续使用前述方法独自作案;李某中途亦偶尔离开作案地点回到广西乡下。至案发时,杨某共参与盗窃24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4.3万元;李某共参与盗窃16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8.2万元;陈某共参与盗窃7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3.3万元。
判决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结语:转移游戏装备,盗号如何定罪,实务中尚有争议,根据案情的不同,还可能被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欢迎大家发表不同看法。
最后,弱弱的问一句,有没有一起开黑的?不盗装备,不盗号的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