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设立的社保制度,为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社保制度也变得越来越完善详备。就在前不久的11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出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社保新政将很快就会出台。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此次《条例》有很多新的变化和亮点,下面我们就来一一进行梳理,这些变化如果你还不清楚可就亏大了!
一、受影响的群体范围涵盖面广:《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二条就开宗明义地明确规定,此次新政适用的范围主要涵盖三大群体: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几乎涵盖了绝大多数国人。
二、因病去世可享两大补贴:职工因病去世的,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两大补贴覆盖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在职职工因病去世、二是退休后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去世、三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都可以办理申领。申领时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是:本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申请期限的限制,需在60日内申请,逾期将丧失申请资格。
三、设立“黑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会被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会在交通出行、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予以联合惩戒:(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改正的;(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这些证明材料将不再需要个人提供:在申领社保待遇时,参保人将不再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这些证明材料将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与此同时,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方面,也一改过去需要本人持身份证件前往当地社保机构现场核验的做法,改由定期通过数据共享或者自助认证等方式进行,大大简化了办事程序,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
五、社保异地转移接续将更简便:一直以来,社保的异地转移接续办理手续都是社保领域的“疑难杂症”,手续繁琐费事费力不说,一不留神就容易卡在某一个环节无法办理,是被众多参保人“吐槽”的一个痛点。为此,《条例》优化了相关办事流程,简便了办理手续,参保人未来有望将不被此烦恼所困扰。《条例》明确规定: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骗保将被处以二到五倍的罚款:为弘扬社会正气,打击弄虚作假“冒领骗领”的行为,《条例》特别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