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恋爱期间送的礼物可以要求返还?
过年过节虽然不一定要送礼物,但如果知道是特别日子,仍然不送礼物,不舍得为自己的对象花钱的,不是单身狗,就是脑抽。因此,迫于种种压力,每逢节日,送礼物成为了主流习惯。
因此,为表达爱意,情侣之间请吃饭、赠送礼物,实属正常。如果双方最终无法步入婚姻的殿堂,以分手收场,那么在分手时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在恋爱期间付出的金钱及赠送的礼物?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男女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应认定为赠与,不需要返还。男女之间因维系感情赠与对方礼物,赠与的财物交付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不可以撤销,因此,不需要返还。
参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为缔结婚姻而大量给付财物,双方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则一方大量赠与财产的目的落空,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结婚这个条件没有成就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这需要结合双方当时的关系、经济状况、赠与财产的性质等综合判断。
参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普通工薪阶层,仅为恋爱取悦对方会不会大手笔到赠送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房产呢?肯定不会。当然,这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国民老公王某聪为了表示爱意送给某女朋友一辆豪车、豪宅,性质又不一样,毕竟对国民老公而言,钱不重要,开心就好,赠送的可能性更大。
案例展示:2010年9月,鄂某(男)与孙某(女)相识并很快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10月,鄂某到北京与孙某的父母见面。2010年10月13日,鄂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孙某。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1月期间,鄂某与孙某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结束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3月,鄂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购买宝马车所支付的共计20多万的款项。
婚恋关系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性质认定问题。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中互赠礼物以表心迹,但由于种种原因,婚恋者最后不是都能有圆满的结局,这就涉及在婚恋关系结束时双方互赠财物应否返还的法律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适用的法律规范极不统一,主要存在三种审判模式:(1)适用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规定;(2)参照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处理;(3)以民法典规定的赠与为基础,适用赠与理论处理。
本案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认为原告鄂某是基于恋爱婚约的基础上,向被告孙女士赠送宝马车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恋爱关系解除后,赠与条件和目的也随之消失,原告鄂某可以要求被告返还财物,被告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