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对生活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受过刑事处罚的,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职业外,其它的都是可以从事的。考虑到刑满释放人员改造问题,出狱后再就业本就困难,如果还限制那么多,那不利于其积极改造,还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今天就带大家看看,哪些工作是不能从事的。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这些工作不能从事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亲属犯罪的,可能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除此之外,还在参兵的政审、警校招生等情形可能会受到影响。
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社会上从事职业的时候,有很多的职业是会被拒绝的,这并不是国家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一个因果的必然性。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单位、组织会不自觉的对坐过牢的人产生抵制情绪,所以,尽管这些职业法律没有禁止,社会还是带有偏向性的抗拒这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