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外嫁后能否享受拆迁补偿?
“ 外嫁女”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外嫁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外嫁后户口未迁出;外嫁嫁给了“城市男”;离婚后户口又回迁的等等。不管是哪种情形,其本人应该享有“在农村或者是城镇只能享有一次分配农村宅基地建房或者城镇福利性购房”,作为居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应该无条件的得到保障。
【案例】山东某市某县拆迁,原告王某告某县人民政府,原告王某诉称其拆迁前虽已经外嫁,但是由于户口并未迁出,而且至今仍承包该地经营土地,享有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权利。被告辩称原告王某在拆迁安置前已外嫁该县某街道,其早已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该村村民。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应享有安置拆迁待遇,其虽已外嫁但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承包义务,实际生产生活,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王某诉讼请求。
关于“外嫁女”能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待遇问题,法院的考量标准:
1、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时候,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拆迁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实际的生产以及生活等;
3、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的生活保障;
4、外嫁女所在的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5、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履行基本的村民义务 ;
6、外嫁女是否在其它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了村民待遇。
综合上述的因素考量,外嫁女是否能够获得村民同等的安置拆迁补偿待遇,同时法律法规等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妇女的基本权利。
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都知道,农村集体户口都是采取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政府保障每一个居民都户有所居。因此在拆迁后也是同样的原则,居住权是每一个居民有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侵犯的。户有所居保障每个被拆迁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居住保障,不至于让被拆迁人流离失所。针对于外嫁女或者外嫁男,其原则也是一样的。行政机关在拆迁时,势必会影响其基本的居住权,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其最基本的居住权益。
但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不是所有外嫁女都能享有安置补偿待遇,为什么?因为还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外嫁女本人,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有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外嫁女已经在别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享有了宅基地建房、福利购房的,那么原则上不再享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女性外嫁后,要想获得拆迁补助,需要看户口迁没,是不是还依赖现有土地生活,是否还被村里人认可,是不是还履行着村民的义务(如交钱修路,开村民大会等等)等多方面考虑,说白了就是看外嫁后是否还与原来的村里有紧密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