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手机不仅可以用来与人即时沟通,还能获取很多需要的信息。但手机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暗含很多安全隐患。
法律提醒,再图方便省事,也不能在手机里保存以下这些信息。一起来看看!
2017年6月,南京光华路派出所接到市民朱先生报警,称手机被盗后,又被人从银行卡里转走了5000元。
原来,他的手机不仅没有锁屏密码,还翻拍了身份证的照片,留存在手机相册里。
小偷打开他的微信,选择忘记支付密码,通过输入朱先生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对支付密码进行修改后盗取了里面的钱。
现在很多APP都需要进行身份验证,直接把身份证照片放在手机里,简直就是给了不法分子一个万能密码,转走资金等操作变得更简单。
此外,平时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也要防止身份证信息被盗用。
不要为了更好地记住银行卡卡号,而在手机里存放银行卡照片。同时,聊天记录和邮箱里的银行卡照片也要删除,防止被搜索到。
手机支付软件及其绑定的银行卡,不宜放太多现金。
购房、办护照、办签证、结婚登记、办身份证、办孩子准生证......在生活中,需要用到户口簿的地方并不少。
户口簿上除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还有家人的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等具体信息。
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不要用手机拍摄私密照片,也不要把照片存在手机里。
这种行为不仅仅会暴露个人隐私,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敲诈勒索。
在使用手机时,很多人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记录下了许多个人信息。
建议,不要在手机里存储敏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关系等等。为保护隐私,建议定期清理聊天记录。
涉及个人财产安全的事
一定要高度警惕
赶紧告诉家人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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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百味,离合悲欢,苦笑泪水,都是其中的经历。不要总抱怨人生很累,现实中又有谁活得顺风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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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
结婚后是否就不用还了?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秦某(男)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秦某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先后以现金、转账或刷张某信用卡的方式累计借款15万元。201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5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离婚前,双方就结婚之前的借款进行对账。秦某向张某出具欠款,明确尚欠1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载明秦某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分期还款两千元,直至还清。后经张某催要,秦某仅在第一月偿还了两千元,剩余欠款一直拖延不还。张某对双方恋爱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欠条进行整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秦某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14.8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可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0.9万元且已经还了两千元的事实,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依照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0.7万元及利息。
本案的事实部分比较清晰,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归于消灭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能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双方婚前的财务往来,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张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1.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款项来自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两人从恋爱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张某对秦某享有的债权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权。
2.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的两端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所谓的混同。
本案中张某、秦某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地位。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均在婚前产生,彼时双方的财务并未混同,两人并未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将恋爱时的债务“一笔勾销”。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或归于同一人,因此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原告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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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一般处理方式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欠款,很少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些时候,借钱不还就有可能会坐牢!
1、拒不执行要坐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罪,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判刑前提是借钱不还,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债务人拒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债务人有钱最好及时还钱,别把债权人惹急了,否则到时间免不了牢狱之灾。
2、“借钱不还”型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进行严格审查。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刑法》第266条的解释
3、信用卡逾期不还(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对于使用信用卡的小伙伴,一定要常常注意自己的使用额度和通知信息。
法律提醒:借钱,迟早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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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乡菜馆系农家菜馆,经营餐饮,不含垂钓项目。2019年10月份,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2019年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同日下午14时许,沈某至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后沈某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便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殷某向其提供了鱼竿和面粉,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众人报警。
专业人员将沈某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排除他杀。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9200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即219840元。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死者沈某在该鱼塘中进行钓鱼,南乡菜馆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另外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因死者沈某系在南乡菜馆处进行餐饮消费,并非在南乡菜馆鱼塘中钓鱼消费,现卞某、沈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其评判标准,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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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辽05行终1号
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21日上午9点45分,某钢材公司职工赵某电动自行车回家给孩子哺乳,行至XX邮局路口时,被出租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当事人赵某无责任”。
被告某人社局认为赵某受到的伤害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因此,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经行政复议,某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非工伤认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废止)第九条曾规定,给予女职工每班两次各三十分钟的哺乳时间,将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以及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的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以灵活安排,是对女职工权利的进一步保护,同时也并未将哺乳时间排除在劳动时间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判断,不能予以机械性认定。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要求职工所受伤害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标准的“工作原因”除法定外,还有一些非法定的原因,包括在职工工作过程中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
因女职工本身存在特殊生理原因,哺乳也是其合理及必须的生理、生活需要之一,本案中,在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哺乳场所的情况下,原告赵某工作时间内经用人单位同意回家哺乳,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亦应视为工伤认定合理范畴,同时也符合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综上所述判决:一、撤销被告某人社局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二、撤销某政府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本政行复决字[2018]第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某人社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上诉人某人社局称:一是原审法院认定哺乳期间属于工作时间,适用法律错误。被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曾规定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均算劳动时间,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未将上述时间列入工作时间,将此种情形排除在工作时间范围之外,也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哺乳及往返哺乳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的规定。二是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属于工作原因,属适用法律有误。被上诉人回家哺乳属于因私外出,不属于因公外出,也非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伤。哺乳也不同于满足人体必需的吃饭、喝水等生理生活需要。
某钢材公司述称,被上诉人确实是回家哺乳,确实经单位领导同意,尊重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是被上诉人哺乳时间能否认定为工作时间,二是回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由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是被上诉人在哺乳往返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现行有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照比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缺少了“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均算劳动时间”的规定内容,但现行有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的明确规定,其中“劳动时间内”的表述足以说明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故上诉人关于哺乳时间不属于劳动时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回家哺乳是出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的需要,而并非出于工作原因,故被上诉人回家哺乳不属于因工外出,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也不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上诉人对此的上诉理由成立。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因原审第三人并未设立哺乳室以解决女职工哺乳困难,故被上诉人必须回家哺乳,这在客观上形成了被上诉人因为哺乳而再次在家与单位之间进行往返。其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三)项关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被上诉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非被上诉人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被上诉人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判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故对上诉人撤销原判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呼吁,作为合法合规的企业,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每天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设立专门的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来保证企业尽到应尽的义务,最终免于或减少承担因女职工特殊生理情形造成的损害。作为个人,应当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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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领域都勇于尝试,永远保持童真般的热情,一切都会得偿所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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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告诉我:“这不可能。”
经验告诉我:“这有风险。”
情理告诉我:“这毫无意义。”
内心却轻声说:“试试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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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另一种选择,你所有现有的选择都是对的,它就像人的感情一样,无须去假设,因为无论怎样去假设,那假设都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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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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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离婚后,房与车归前夫,我带女儿离开,加一张前夫之前问我家人借的45万欠条,被借款人是我妈。现在女儿的抚养费没给,他把房与车变卖,欠条上的钱还没还,人也玩失踪,请问怎么办?
你和你母亲可以分别对他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你与前夫四年前离婚,离婚时如果已签署离婚协议,对女儿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进行了约定,你可以依据协议要求你前夫支付抚养费用;若双方未约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对于已发生的抚养费用,你可以提供证据,要求你前夫承担一半份额。对于未来的抚养费用,你可以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或直接请求法院判决你前夫按月支付抚养费用,前夫失踪并不影响你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45万元借款,首先需明确该债务是否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你们家庭生活,那么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反之,则应由其个人偿还。对于该债务,你母亲可以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在执行期间,你母亲可以把你前夫变卖房屋和车辆的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被转移的变卖所得款项应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
在2017年8月6日,我因鼻咽癌向公司申请去治疗。2017年8月15日,公司发完了8月6日之前的工资。直到2019年9月我还在治疗,期间公司也没有发病假工资(我当时不知道)。在2019年9月得知按照法规应该有病假工资发放,于是我就回公司要求补发,但公司说我己在结清工资时就解除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A2:
根据你的描述,公司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有权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资;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据你所述, 你于2017年8月6日向公司申请治疗;公司主张2017年8月15日结清工资后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按正常离职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对你进行赔偿,正常离职经济补偿金根据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在具体维权时,你可以先与公司就此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转账明细、申请病假的记录、病例材料等证据。
我一个朋友骑电动车,在路上跟人家发生了碰撞,是对方的责任,当时问题不大,给了几百块钱,写了协议解决了。过几天发现手很痛,医院检查过后吧,医生说有可能要做手术,得五六万,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还可以追责吗?
根据你的描述,你朋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签署的赔偿协议,要求对方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对于双方签署的协议,若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可随意反悔。根据你的描述,发生事故后,你朋友当时虽然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在事故发生后几天,因手部有痛感,通过医院检查发现了在签署协议时未察觉的伤情,并可能因此产生大额医疗费用。如果后来检查出的伤情确实是因电动车碰撞所引起,也就意味着,你朋友对签署赔偿协议时所认知的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是通过后期出现新的症状以及借助医疗检查手段才得以察觉。这种情况下,继续按原赔偿协议履行对你朋友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因此,你朋友可以申请法院判决撤销之前的赔偿协议。
在具体维权时,你朋友可以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先与对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整理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是,如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法院撤销合同,你需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申请,则权利消灭。
我姑姑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在路上,被后面一辆摩托车撞倒,至今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未脱离危险。后经了解,肇事者为酒驾,也受伤入院,家庭条件差且无一点经济能力赔偿,像这样的情况下,能要求跟肇事者一同喝酒的朋友赔偿吗?或者还有没有其他办法来讨要医药费等呢?
A4:
你姑姑的伤系因肇事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所致,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你姑姑要求与肇事者共同饮酒的朋友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肇事者放任该危险,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引发交通事故,对你姑姑造成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的朋友作为共同饮酒人,对肇事者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知情尚未可知,即使知情,公民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进行阻止、干预是一种社会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此外,肇事者的朋友未能阻止酒驾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你姑姑一方要求与肇事者一同喝酒的朋友赔偿可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若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你姑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你姑姑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陷入困难,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你姑姑可以向法院申报司法救助,同时提交救助申请书、实际损失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等材料。
我们家楼上四楼、五楼常年没人住,因下雨漏水,我们家也跟着遭殃。因为是老小区常年没有物业,我想咨询下,这修屋顶的费用怎么算?
根据你的描述,楼上下雨漏水后未维修而导致你家遭受损失的,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主张由楼上业主赔偿你家因维修屋顶而产生的费用。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楼上业主对其房屋负有管理、检查、修缮等义务,应当保持其房屋相关设施完好或者符合正常使用状态。据你所述,楼上下雨漏水,而楼上业主并未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缮,导致你家屋顶遭受损坏,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你有权依法请求楼上业主赔偿损失,并修缮其房屋。
在具体维权时,你可以及时与楼上业主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必要时可以通过居委会或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敦促楼上业主赔偿并修缮房屋。协商、调解不成的,你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上业主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另外,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保留好你家屋顶因楼上漏水而遭受破坏的照片、视频以及因维修屋顶所支出费用的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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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限高”课后(你真的了解“限高令”吗?法官喊你来答题!),小明同学的脑子里冒出了很多问号:“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小明的好奇也是许多人的疑惑,“失信”和“限高”确实是执行阶段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他们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威力相当、难分彼此;也有人认为他们是根本不熟的“过路人”,二者的适用条件、限制内容等各不相同,没什么必然联系。
“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Of course not.“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没关系,机智的小明同学用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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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时间给空想者痛苦,给创造者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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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着欢乐与斗争精神的人们,永远带着欢乐,欢迎雷霆与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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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男子持续施暴,妻子基于防卫意识制止男子停止侵害或致其侵害不能,那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男子侵害程度较低,如只是动手,妻子直接抄家伙将男子打残,则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同时,另一种情形是,男子已经放弃施暴和抵抗后,妻子仍继续“防卫”致使男子轻伤以上的,则可能构成假象防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就上面男子受伤情况来看,还有空发视频,估计是属于正当防卫了。
附反家暴法相关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要负哪些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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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
事件仍存疑点的同时,一位90后女生的发声,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消息,河南洛阳的小汪过生日时发的朋友圈照片,竟被网友当成“女辅警”,随着新闻内容被疯狂转发。
小汪说自己只是一个普通人,希望转发她照片的网友们能够删除并消除影响,下一步她也将视情况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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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命运给你什么样的人生,都要好好珍惜。不要想自己没有什么,多想想自己拥有什么,然后,好好去感受它,不要浪费。即使现在过得苦不堪言,也不要怕,破茧以后自会重生。
4月20日,周二,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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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富贵?无须向别人折腰,则为贵;无须向别人伸手,则为富。因此,不能以地位高低论贵,不能以财富多少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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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预支明天的烦恼,好好的活在今天,过好今天的每一分钟,就是解除明天烦恼的最好办法,当我们放下那些关于明天的多余的烦恼,你会发现生活变得简单而轻松。明天也会因为你此刻所做的一切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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