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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模式不断受到冲击。物质生活结构的改善、生活方式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的影响,性生活的不和谐、工作的压力,尤其是赌博的死灰复燃及家庭暴力的增多,都有可能诱发离婚案件的发生,离婚率遂逐年呈上升趋势,多学习一点法律知识,以防万一。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子女和财产文档达成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就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由法院判决两人是否离婚。但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注意涉及到的就三个问:1、婚姻关系的解除;2、子女抚养问题;3、财产分配问题。
1、双方是否同意离婚?
协议离婚没有异议。如果是诉讼离婚应该注意: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就实务而言,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假如没有以上二个法律规则必须或能够判离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判定离婚的,会给两边一次和洽的时机。如一方坚持离婚,须要在第一次判定收效半年后,第2次提申述讼才可能判定离婚。
2、关于子女的问题:由谁抚养?抚养费的承担?探望权?
协议离婚无特殊情况按协议约定(约定可参考法律规定)。诉讼离婚注意:,《婚姻法》三十六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断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准则:(1)、保证孩子健康生长的准则;比方,住宅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要素。(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准则;(3)、十周岁以上,尊重子女自己意见;
关于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抚养费的数额,可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的年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3、财产分配问题
1、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优先,公平分配,照顾女方,照顾子女,照顾无过错方,补偿付出较多义务一方,便于生活的原则。也就是,优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先考虑公平分配,如果一方要照顾子女,是女方,一方无过错,一方生活困难等等情形的,在财产分配的时候会有偏向性的偏袒。
2、共同债务承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婚姻关系存续内的债务,同时要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一方赌博,擅自借款自用等情形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
总的来说,协议离婚具有时间短、费用低、矛盾小、方便快捷等特点。诉讼离婚的特点是耗时长、花费大、双方矛盾易激化。对普通人而言,通常情况下我们法律知识有限,而离婚时情绪往往又波动较大,所以达成离婚协议时就容易感情用事。这就容易导致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孩子探视权问题、债权债务问题、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孩子改性等问题都约定不严谨,这就容易引发后续的官司纠纷。因此,多学习法律知识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