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自认规则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分为两种:1、陈述事实;2、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