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解读: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不适用自认,对该自认不予确认。排除自认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