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解读:无论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自认均视为当事人的自认,除非提前对特别事项自认权明确排除,但当事人在共同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对代理人的自认表示反对的,代理人的自认无效,此条规定了代理人自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