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解读:对对己不利的事实,不表示意见,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表示意见的视为承认,即默示的自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