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解读: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不适用自认,对该自认不予确认。排除自认的规则。
证据新规与解读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解读: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不适用自认,对该自认不予确认。排除自认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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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与解读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解读:在对自认进行限制或者设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案情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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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与解读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解读:无论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自认均视为当事人的自认,除非提前对特别事项自认权明确排除,但当事人在共同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对代理人的自认表示反对的,代理人的自认无效,此条规定了代理人自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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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与解读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解读:对对己不利的事实,不表示意见,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表示意见的视为承认,即默示的自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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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与解读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自认规则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分为两种:1、陈述事实;2、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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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经常是一种匆忙的追求,恬静和安逸是暂时的,是对匆忙追求的一种报答。因为短暂,所以美好,所以值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