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管理支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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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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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买卖合同中买方一般质量抗辩无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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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方一般质量抗辩无权拒付货款认定买方一般质量抗辩无权拒付货款。只有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使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买方才有权行使拒付货款的权利,除外的买方质量抗辩不构成拒付货款的理由。如无双方特别约定,卖方的根本性违约,既包括买方接受货物后,发现所供产品不能合理使用而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又包括《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原因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而对属于一般性违约的质量抗辩,不属于根本性违约的,买受人只能要求卖方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无权在行使抗辩权的同时拒付货款,而应按买受人拒付货款的情形认定其违约并承担责任,遏制当前有些当事人以质量抗辩为由恶意追求不当利益的行为,最好令其得不偿失,从司法上促使这类不诚信行为的减少。 |